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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211执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厉某、张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厉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211执17号申请执行人:厉某。被执行人:张某。申请执行人厉某与被执行人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五莲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鲁1121民初15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厉某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324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386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张某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张某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某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总对总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等财产信息情况,同时查询了被执行人张某房产、土地等财产情况。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无车辆,银行查询均无可供执行财产,也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向申请执行人厉某告知了对被执行人张某的财产查询情况并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张某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厉某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张某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厉某同意本案暂缓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已将被执行人张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张某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  军审判员 李  伟审判员 王 佃 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海存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