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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民终2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安徽省金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姚本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省金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姚本勇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民终24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金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三十岗乡风景村西组机耕路与西岛路交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72826603J。法定代表人:邵世红,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会余,安徽高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本勇,男,197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上诉人安徽省金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姚本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2016)皖0122民初46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安徽省金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安徽省金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徽省金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169元,减半收取1084.5元,由安徽省金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长海审判员  沈 静审判员  董江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丁玉洁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