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7执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927执139号申请人张某某,男,197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7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张某某与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台民初字第01002号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建峰执行员 钱泽荣执行员 何忠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姜云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