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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7执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927执139号申请人张某某,男,197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7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张某某与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台民初字第01002号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建峰执行员  钱泽荣执行员  何忠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姜云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