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2民初5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徐连琴、丁绍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连琴,丁绍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5510号原告: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凯旋路1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555736919A(1-1)。负责人:李文斌,职务:董事长。被告:徐连琴,女,汉族,1962年6月12日出生,住商丘市。被告:丁绍启,男,汉族,1957年8月10日出生,住商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徐连琴、丁绍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贺冬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一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