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1224民初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黄汉生与韦忠生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汉生,韦忠生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224民初275号原告:黄汉生,男,1944年3月28日生,壮族,农民,现住广西东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庆礼,金城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韦忠生,男,1939年8月7日出生,壮族,农民,现住广西东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昌国,东兰县三石镇公平村下巴目屯居民。黄汉生诉韦忠生关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黄汉生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汉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黄汉生负担。审判员  黄焕学appoint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韦冬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