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21民初1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东县支行与胡宝玉、刘利、赵虎、李雀、吴艳利、黄殿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东县支行,胡宝玉,刘利,赵虎,李雀,吴艳利,黄殿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21民初131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东县支行。负责人:王辉,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聪,男,该行清收主任。被告:胡宝玉,男,197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利,女,1972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赵虎,男,1981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雀,女,198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吴艳利,女,197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黄殿文,男,1979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东县支行与被告胡宝玉、刘利、赵虎、李雀、吴艳利、黄殿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东县支行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东县支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东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02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01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李智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申 鹏书 记 员 刘 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