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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121执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何兆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昭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兆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121执85号被执行人:何兆龙。昭平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依法执行被执行人何兆龙因刑事犯罪,需要承担罚金,被告人何兆龙一直未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交纳相应的罚金,本院刑事法庭于2017年2月3日依法移送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四查两查”发现被执行人却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当即将被执行人何兆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库中并到达被执行人何兆龙所在的村屯,发现被执行人何兆龙已经外出务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1121执85号执行案件本次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晓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彭 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