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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34民初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赵某某1与赵某某2、赵某某3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1,赵某某2,赵某某3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34民初822号原告赵某某1,男,196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魏县。被告赵某某2,男,197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魏县人。被告赵某某3,男,197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魏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1与被告赵某某2、赵某某3土地承包经营权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1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贵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洋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