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721民初10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程国林与池州市维拉跃宇服饰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国林,池州市维拉跃宇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21民初1036号原告:程国林,男,1966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被告:池州市维拉跃宇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东至县胜利镇楼阁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施连环,董事长。破产管理人:安徽九华律师事务所。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昶永,安徽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程国林与被告池州市维拉跃宇服饰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2017年6月20日,原告程国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程国林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975元,减半收取计987.5元,由原告程国林负担。审判员 苏香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段海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