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7民初11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闫运英与赵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运英,赵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7民初1145号之一原告闫运英,女,汉族,1952年11月16日生,住山东省鱼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玉云,系闫运英之夫。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作鹏,山东英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凯,男,汉族,1994年10月20日生,住山东省鱼台县。原告闫运英与被告赵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闫运英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运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闫运英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120元,由原告闫运英负担。审判员 肖丙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云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