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03执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吴文宽与安小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文宽,安小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403执354号申请执行人吴文宽,男,汉族,白银市平川区共和镇人,现住共和镇中和村。被执行人安小强,男,汉族,白银市平川区黄峤乡人,现住黄峤乡双铺村。申请人吴文宽与被执行人安小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甘0403民初207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吴文宽与被执行人安小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安小强于2017年8月30日之前给付申请人执行款2000元。被执行人安小强于2017年10月30日之前给付申请人吴文宽执行款4000元。申请人吴文宽于2017年6月20日向我院提出撤销该案执行的申请,该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0403执35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义审判员 苟云鹏审判员 巩学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XX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