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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03执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吴文宽与安小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文宽,安小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403执354号申请执行人吴文宽,男,汉族,白银市平川区共和镇人,现住共和镇中和村。被执行人安小强,男,汉族,白银市平川区黄峤乡人,现住黄峤乡双铺村。申请人吴文宽与被执行人安小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甘0403民初207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吴文宽与被执行人安小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安小强于2017年8月30日之前给付申请人执行款2000元。被执行人安小强于2017年10月30日之前给付申请人吴文宽执行款4000元。申请人吴文宽于2017年6月20日向我院提出撤销该案执行的申请,该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0403执35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义审判员  苟云鹏审判员  巩学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XX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