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81执恢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王合敏与王林芝为共有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合敏,王林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恢25号申请执行人:王合敏,女,汉族,生于1945年6月25日,住邓州市。被执行人王林芝,女,汉族,生于1964年7月18日,住邓州市。本院在执行王合敏申请执行王林芝为共有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现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81执恢2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义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