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民初50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莉芬、杨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夏先球,武汉承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李莉芬,杨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5026号申请人: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临江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周楠,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琦钧、胡倩,职员。被申请人:夏先球,男,198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应城市。被申请人:武汉承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王家湾十升路特1号顶琇广场14层。法定代表人:杨鹏,经理。被告:李莉芬,女,197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洪山区。被告:杨鹏,男,1980年4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江汉区。申请人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夏先球、武汉承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李莉芬、杨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夏先球、武汉承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李莉芬、杨鹏价值149727.04元财产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独立保函形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夏先球、武汉承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李莉芬、杨鹏价值149727.04元财产。案件申请费1268.64元,由申请人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祝 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李士杰书 记 员 夏嘉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