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4民初1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山东蓬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蓬莱市高强师果品购销有限公司、蓬莱市嘉宇果蔬保鲜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蓬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莱市高强师果品购销有限公司,蓬莱市嘉宇果蔬保鲜有限公司,蓬莱市嘉和果蔬保鲜有限公司,郝建忠,潘忠意,王庆喜,孙洪青,孙洪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4民初1297号原告山东蓬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蓬莱市南关路160号。法定代表人:孙益平,任董事长。被告:蓬莱市高强师果品购销有限公司,住所地蓬莱市村里集古城东村。被告:蓬莱市嘉宇果蔬保鲜有限公司,住所地蓬莱市村里集镇大刘家村。被告:蓬莱市嘉和果蔬保鲜有限公司,住所地蓬莱市村里集镇下薛家村。被告郝建忠,男,1965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蓬莱市。被告潘忠意,男,197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蓬莱村里集镇大道刘家村249号。被告王庆喜,男,197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山亭区。被告孙洪青,女,1961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蓬莱。被告孙洪强,男,196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蓬莱。本院受理原告山东蓬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蓬莱市高强师果品购销有限公司、蓬莱市嘉宇果蔬保鲜有限公司、蓬莱市嘉和果蔬保鲜有限公司、郝建中、潘忠意、王庆喜、孙洪青、孙洪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被告住址不明确,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山东蓬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武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顺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