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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刑更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张梓龙运输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梓龙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刑更203号罪犯张梓龙,男,1970年3月2日生,汉族,吉林省和龙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吉林省延吉监狱服刑。2008年5月12日,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西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认定张梓龙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8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10月20日,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玉中刑执字第176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张梓龙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12年2月10日,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玉中刑执字第11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张梓龙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3年4月19日,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玉中刑执字第43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张梓龙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吉林省延吉监狱于2017年6月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梓龙在延吉监狱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爱护公物,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经监狱考核累计获三个表扬。上记事实,有执行机关延吉监狱的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佐证,罪犯张梓龙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张梓龙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柳南洙审判员  金亨今审判员  邓 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洋S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