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2执恢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崔金芳、隋岩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金芳,隋岩萍,杨惠云,于立龙,东营市久运元洲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恢860号申请人崔金芳,女,197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员工,住东营市东营区。申请人隋岩萍,女,198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员工,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杨惠云,女,196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原胜利油田中心医院职工,原住东营市东营区,现住址。被执行人于立龙,男,1973年4月30日出生,汉族,胜利油田协解职工,原住东营市东营区,现住址。被执行人东营市久运元洲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区太行山路西、北一路南。法定代表人杨惠云,经理。本院在执行崔金芳、隋岩萍与杨惠云、于立龙、东营市久运元洲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支付借款本金95000元。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杨惠云、于立龙、东营市久运元洲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和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杨惠云、于立龙、东营市久运元洲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丽审判员 高 敦审判员 张立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乾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