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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民终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吕维利与左学周、湖北楚盛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左学周,吕维利,湖北楚盛置业有限公司,湖北江宇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民终4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左学周,男,1974年5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昌县人,住孝昌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玉华,湖北中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维利,男,1963年5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江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鸣,湖北书院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审被告:湖北楚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昌县花园镇常丰村丁家田。法定代表人:左学林,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湖北江宇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昌县花园镇李家田。法定代表人:罗胜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玉华,湖北中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上诉人左学周因与被上诉人吕维利以及原审被告湖北楚盛置业有限公司、湖北江宇建筑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2015)鄂孝昌民初字第010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对案件的证据分析及事实认定陈述不清。此外,本案属于各方当事人之间争议较大、案情较为复杂的情形,一审不应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2015)鄂孝昌民初字第0102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左学周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607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李雪飞审判员  王 政审判员  柳 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