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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8执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王秀华与任俊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秀华,任俊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8执6号申请执行人:王秀华,女,196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喀喇沁旗农业局干部,住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被执行人:任俊峰,男,196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锦山镇。本院在执行王秀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任俊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11331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财产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采取拘留措施时未找到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杰审判员 祁建国审判员 鲍文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