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5执6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北京天成瑞源电缆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天成瑞源电缆有限公司,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5执6675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天成瑞源电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017XXXX),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榆顺路3号。法定代表人:纪文明,总经理。被执行人: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314XXXX),住所地海口市国贸大道48号新达商务大厦1208室。法定代表人:张琳悌,总经理。北京天成瑞源电缆有限公司(��下简称:天成瑞源公司)与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华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5)大民(商)初字第08031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天成瑞源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海南华成公司给付货款270000元及利息60167.84元、案件受理费6241元、公告费26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共计336668.84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海南华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海南华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海南华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天成瑞源公司申请执行标的336668.84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海南华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大民(商)初字第08031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申家杰审判员 焦 岗审判员 任爱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玉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