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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92民初1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2

案件名称

江永兴、丛培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永兴,丛培东,迟万丽,丛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92民初1226号申请人:江永兴,男,汉族,住威海市。被申请人:丛培东,男,汉族,住威海市。被申请人:迟万丽,女,汉族,住威海市。被申请人:丛飞,男,汉族,住威海市。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丛飞名下,位于威海市温泉镇锦绣滨城35号东单元601室房产,查封期限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朝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 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