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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执恢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37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新浦支行与江苏金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三禾置业(连云港)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新浦支行,江苏金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三禾置业(连云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执恢37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新浦支行,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负责人章少良,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江苏金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法定代表人陈士松,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三禾置业(连云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法定代表人金尧兴,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江苏张家港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新浦支行与江苏金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三禾置业(连云港)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连商初字第025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调解书确定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江苏金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三禾置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财产所在地在海州区人民法院辖区内。本院认为,依据相关执行法律规定,为了便于案件执行,故将本案指定由海州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江苏张家港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新浦支行与江苏金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三禾置业(连云港)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4)连商初字第025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案号﹕(2017)苏07执恢37号】指令由海州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于延亮执行员  徐明山执行员  宋跃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汤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