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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602民初3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辛雪风、辛玉山等与刘鹏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雪风,辛玉山,辛雪红,刘鹏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602民初3853号原告:辛雪风,女,1955年4月10日生,住甘肃省武威市。原告:辛玉山,男,1963年4月14日生,住甘肃省武威市。原告:辛雪红,女,1966年10月1日生,住甘肃省武威市。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薛恩玲,系甘肃汇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鹏德,男,1982年4月18日生,住甘肃省武威市。原告辛雪风、辛玉山、辛雪红与被告刘鹏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辛雪风、辛玉山、辛雪红委托代理人薛恩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鹏德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辛雪风、辛玉山、辛雪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刘鹏德支付借款220000元。事实与理由:2015年10月22日,刘鹏德向我们弟弟辛爱山借款22万元,约定于2015年12月31日前偿还。借款到期后,辛爱山曾多次向刘鹏德索要借款,刘鹏德以各种理由推诿拒不偿付。后于2016年12月26日,辛爱山因突发疾病死亡。辛爱山生前既没有结婚,也没有养育子女,现父母也已不在人世,我们三人系辛爱山的亲兄弟姊妹。故辛爱山的生前债权应由辛雪风、辛玉山、辛雪红继承。据此,辛雪风、辛玉山、辛雪红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刘鹏德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未作实体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2日,刘鹏德向辛雪风、辛玉山、辛雪红的弟弟辛爱山借款22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还款日为2015年12月31日。借款到期后,辛爱山曾多次向刘鹏德索要借款,刘鹏德以各种理由推诿拒不偿付。后于2016年12月26日,辛爱山因突发疾病死亡。辛爱山生前既没有结婚,也没有养育子女,现父母也已不在人世,辛爱山只有辛雪风、辛玉山、辛雪红三兄弟姊妹。据此,辛雪风、辛玉山、辛雪红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本院认为,公民之间的民事活动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刘鹏德向辛爱山借款,并出具借条一张,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故刘鹏德应当偿还辛爱山借款。辛爱山于2016年12月26日死亡,生前没有结婚,也没有子女,父母已死亡,辛爱山只有辛雪风、辛玉山、辛雪红三兄弟姊妹,其债权应当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继承开始后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故辛爱山的生前债权应由第二顺序继承人辛雪风、辛玉山、辛雪红继承。故辛雪风、辛玉山、辛雪红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条规以及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刘鹏德偿付辛雪风、辛玉山、辛雪红借款22万元,限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计2300元,由刘鹏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何志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春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