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24执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苏某某与昌图某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某某,昌图某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224执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苏某某,女,1976年3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昌图县昌图镇。被执行人昌图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4日作出的(2015)昌民一初字第0199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3月2日向被执行人昌图某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昌图某某有限公司在2016年3月9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昌图某某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定的义务。因此,本院于2016年3月9日作出(2016)辽1224执57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昌图某某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车牌照号辽MXX**号白色依维柯小型汽车一辆、车牌照号辽MXX**号白色金杯牌小型汽车一辆、车牌照号辽MXX**号灰色捷达牌小型汽车一辆、车牌照号辽MXX**号灰色中华牌小型汽车一辆、车牌照号辽MXX**号黑色奥迪牌小型汽车一辆。同时还查封了存放在昌图某某有限公司院内的辽AEXX**号依维柯牌白色大型汽车一辆和厦门机械XG953铲车一辆及青岛崂松机器有限公司制造生产的货车上货梯一个、沈阳中瑞电子衡器有限公司制造生产的编号0802最大120屯磅秤一台、叉车一台。由于上述本院裁定书中所查封的登记在被执行人昌图某某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部分车辆等财产目前未能找到。故本院委托铁岭诚信资产评估事务所于2016年6月2日对本院查封昌图某某有限公司所有的部分财产依法进行了评估作价鉴定。(即车牌照号为辽MXX**号灰色捷达牌小型轿车一辆,评估鉴定作价人民币为35000.00元;车牌照号为辽MXX**号白色金杯牌小型客车一辆,评估鉴定作价人民币为18000.00元;内燃平衡重式叉车一台,评估鉴定作价人民币为12000.00元;移动式液压登车桥一台,评估鉴定作价人民币为15000.00元;厦门机械铲车一台,评估鉴定作价人民币为70000.00元;汽车衡一台,评估鉴定作价人民币为25000.00元)。被执行人昌图某某有限公司所有的上述车辆等财产总共评估鉴定作价人民币为175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昌图某某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车牌照号为辽MXX**号灰色捷达牌小型汽车一辆、车牌照号辽MXX**号白色金杯小型汽车一辆,该车在车辆登记管理部门有车辆违法记录未处理、内然平衡重式叉车一台(产地浙江、规格型号为CPC30H8-G6)、移动式液压登车桥一台(产地青岛、规格型号为:DCQY-10T)、厦门机械铲车一台、汽车衡一台(产地沈阳、规格型号为:SCS-120-QC)。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福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阿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