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684民初14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宜城市富民建材有限公司与王海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城市富民建材有限公司,王海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84民初1463号之一原告:宜城市富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城市刘猴镇李当街道。法定代表人:李正军,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亚文,宜城市刘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海江,男,生于1985年11月29日,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原告宜城市富民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海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宜城市富民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宜城市富民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城市富民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宜城市富民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XX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舒贤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