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民初2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民初2248号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诚,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自美,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超慧,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颂革。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和海,总经理。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立案。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平平代理审判员 孙一中代理审判员 谢 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曾兰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