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803民初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原告石惠君诉被告王忠元、王静、代尧胜、张淑霞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惠君,王忠元,王静,代尧胜,张淑霞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03民初424号原告:石惠君,女,1952年5月5日出生,汉族,营口市人,现住营口市西市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文生,系辽宁西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忠元,男,1955年1月3日出生,汉族,营口市人,现住营口市西市区。被告:王静,女,1954年7月1日出生,汉族,营口市人,现住址同上。被告:代尧胜,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张淑霞,女,(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石惠君诉被告王忠元、王静、代尧胜、张淑霞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慧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岳 虹人民陪审员 万 兵人民陪审员 秦云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