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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4执10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陵县支行、杨传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陵县支行,杨传军,赵其芳,张利,王金凤,王纪军,黄小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4执105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陵县支行。住所地:兰陵县城会宝路西段北侧。法定代表人王家勤,行长。被执行人杨传军,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赵其芳,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利,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金凤,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纪军,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黄小妮,女,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324民初51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陵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杨传军、赵其芳、张利、王金凤、王纪军、黄小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为确保案件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传军、赵其芳、张利、王金凤、王纪军、黄小妮所有的银行存款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占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贵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