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03执恢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范模与刘爱国、马静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模,刘爱国,马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603执恢165号申请执行人:范模,男,196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被执行人:刘爱国,男,197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被执行人:马静,女,1977年1月31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范模与被执行人刘爱国、马静借贷一案。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执行。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兴民三初字第0006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星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小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