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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85执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临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潘丽霞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潘丽霞,袁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85执181号申请执行人:临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临安市锦城街道城中街442号。法定代表人:曹关跃。被执行人:潘丽霞,女,1967年12月25日出生,住临安市。被执行人:袁铭,男,1966年7月22日出生,住临安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85民初417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5月9日将被执行人袁铭、潘丽霞名下的房地产在临安市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2017年6月16日买受人徐芳以127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袁铭、潘丽霞名下位于临安市玲珑街道绿岛花园南区1-4(1-4幢604)住宅房地产(房权证号:锦城字第××、20××37号,临国用2010第05482号)的查封。二、注销被执行人袁铭、潘丽霞名下位于临安市玲珑街道绿岛花园南区1-4(1-4幢604)住宅房地产(房权证号:锦城字第××、20××37号,临国用2010第05482号,他项权证号:房他证玲珑字第××号)的抵押登记。三、将被执行人袁铭、潘丽霞名下位于临安市玲珑街道绿岛花园南区1-4(1-4幢604)住宅房地产(房权证号:锦城字第××、20××37号,临国用2010第05482号)归买受人徐芳(身份证号码:)所有,并过户至徐芳名下。四、买受人徐芳可持本裁定书到相关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 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鲍操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