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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2民初4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马浩与王玉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浩,王玉霞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2民初4461号原告:马浩,男,1992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王玉霞,女,195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辉,安徽律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雄,安徽律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浩诉被告王玉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马浩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浩提出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浩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马浩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孟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