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2民初4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马浩与王玉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浩,王玉霞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2民初4461号原告:马浩,男,1992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王玉霞,女,195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辉,安徽律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雄,安徽律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浩诉被告王玉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马浩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浩提出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浩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马浩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孟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