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21执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郑艳芳与被执行人许昌市宝福莱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艳芳,许昌市宝福莱肥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121执96号申请执行人郑艳芳,女,1974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舞阳县。被执行人许昌市宝福莱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许昌县蒋李集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邓辉,任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舞民初字第1506号判决书,于2017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5日内按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蔡新会审判员 李晓光审判员 祁卫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孟凡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