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7民初1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天骄支行与张强、鄂尔多斯市泰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天骄支行,张强,鄂尔多斯市泰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7民初160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天骄支行。负责人:白永峰。委托代理人:王立新。被告:张强。被告:鄂尔多斯市泰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66095820-6,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伊化北路10号街坊。负责人:庄军,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天骄支行诉被告张强、鄂尔多斯市泰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天骄支行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天骄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4元,减半收取297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天骄支行负担。审 判 员 单建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乌 云书 记 员 尹舒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