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0民初8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杭州蜂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厦门谋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蜂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厦门谋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862号原告:杭州蜂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4楼。法定代表人:林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穷,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谋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莲景一里27号3楼B区17单元。法定代表人:叶武林,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余芳,福建理则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丽莹,福建理则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杭州蜂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谋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杭州蜂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杭州蜂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蜂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蜂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郎梦佳人民陪审员 周 幸人民陪审员 朱田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