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21民初1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新乡天天优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尹锦浩、李艳仪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乡天天优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尹锦浩,李艳仪,郭钊健,区金兰,邓建辉,林观福,陈嘉伟,伍瑞莹,何雍晴,赖燕梅,关楚君,欧伟成,李龙波,郭健能,顿田,谢英,曾倩婷,谭力雄,叶荫棠,梁诗雅,罗松琛,谭曲香,蔡芳芳,杨佩筠,吴博文,陈冠飞,汪方英,潘韫玉,蔡兰,黄健华,XX,朱力宁,苏照坤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721民初1632号原告新乡天天优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经济开发区太行北路1号法定代表人:韩文杰。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宝贵,河南日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凯,男,1986年9月20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被告尹锦浩,男,1989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罗定市。被告李艳仪,女,199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郭钊健,男,1993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区金兰,女,199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区。被告邓建辉,男,199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林观福,男,1987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被告陈嘉伟,男,199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伍瑞莹,女,199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何雍晴,女,199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赖燕梅,女,199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平市。被告关楚君,女,198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欧伟成,男,199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李龙波,男,199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石首市。被告郭健能,男,199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顿田,女,199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江陵县。被告谢英,女,199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曾倩婷,女,199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谭力雄,男,199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叶荫棠,男,1986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梁诗雅女,199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罗松琛,男,199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谭曲香,女,198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仁化县。被告蔡芳芳,女,198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杨佩筠,女,199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吴博文,女,198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陈冠飞,男,199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汪方英,女199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被告潘韫玉,女,198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蔡兰,女,198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被告黄健华,男,199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XX,男,198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被告朱力宁,男,197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被告苏照坤,男,197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原告新乡天天优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天公司”)诉被告尹锦浩、李艳仪、郭钊剑、区金兰、邓建辉、林观福、陈嘉伟、伍瑞莹、何雍晴、赖艳梅、关楚君、欧伟成、李龙波、郭健能、顿田、谢英、曾倩婷、谭力雄、叶荫棠、梁诗雅、罗松琛、谭曲香、蔡芳芳、杨佩筠、吴博文、陈冠飞、汪方英、潘韫玉、蔡兰、黄健华、XX、朱力宁、苏照坤(以下统称“尹锦浩等33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2016年10月25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邮寄、公告送达了起诉状、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院依法组成了合议庭,于2017年1月16日、2017年5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天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宝贵、孙凯到庭参加了诉讼,尹锦浩等33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现已审理总结。原告诉称: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成立,由于原实际经营人管理原因,人员迅速扩张,造成巨额亏损,经营陷入困境,造成拖欠工资。被告等人于2016年9月28日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2016年3-8月工资共计475415元,2016年10月31日,原告收到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顺劳人仲案非终字(2016)3217号仲裁裁决书,现仲裁程序已经终结。原告认为,首先,原告在9月底已经发放了被告的部分工资,其次,工人工资应为基本工资,所谓费用是公司根据企业经营状况给工人的奖励,是公司的自主权,不在工资范畴,被告在原告发生严重经营困难已暂时无力支付工资的情况下,仍要求给予奖励,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故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欠付被告尹锦浩等33人工资总额为217601.26元。尹锦浩等33被告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答辩人未见到所谓的在9月底已经发放被告的部分工资的相关证明,天天公司在当时佛山市顺德区容桂仲裁庭没有派代表进行申辩和提交相关的答辩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第三节第三十九条,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答辩人当时在仲裁庭提供的相关证据合法、合理、合权,劳动仲裁结果也应具有相关的法律效力。由于天天优品公司欠薪的人数比较多,天天公司没有提供每个人欠薪的相关明细,原告才是与答辩人签署劳动合同的主体,所主张的严重经营困难无事实依据,据此要求只支付答辩人基本工资于法不合,恳请法院驳回天天公司的诉讼请求;确认原告拖欠答辩人劳动报酬290417元。经审理查明:原告天天公司于2015年7月22日成立,尹锦浩等33被告系天天公司员工,天天公司未足额支付尹锦浩等33被告2016年3月-8月部分月份的劳动报酬。2016年9月20日,尹锦浩、杜毅强、李彦仪等55人(包括本案被告33人)以天天公司拖欠2016年3月--8月工资为由,向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佛山市顺德区仲裁委”)申请仲裁,经佛山市顺德区仲裁委缺席审理(天天公司未到庭)查明:申请人尹锦浩、杜毅强、李艳仪等55人是天天公司的员工,在顺德办事处(办公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天富来环球广场16楼)工作,天天公司通过银行转帐向申请人发放工资。申请人于2016年9月28日申请仲裁,请求天天公司支付拖欠尹锦浩、杜毅强、李艳仪等55人2016年3-8月工资共475415元。另查明:天天公司已经结清申请人杜毅强、刘思捷、霍志能、谭绮文、麦颖诗、彭碧云、梁钧乐、彭嘉萍、陈秋仪、卢苗、李兴鹏、林永贤、江宇超、廖小慧、陈嘉仪、邓铭宜、陈培敏、刘培霞、罗见红、余丹、周桂霞、刘群丽等22人的全部工资,并支付了申请人谭力雄、叶荫棠、梁诗雅、罗松琛4人2016年8月半个月的工资。据此,佛山市顺德区仲裁委认为,工资是劳动者付出劳动后所应获得的合法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向劳动者按月支付,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天天公司在佛山市顺德区仲裁委依法送达应诉通知、开庭通知的情况下,没有答辩、缺席庭审,视为放弃举证、质证及抗辩的权利,申请人提起仲裁时主张被拖欠工资共475415元,案件处理过程中,尹锦浩等55人主张天天公司已结清其中杜毅强、刘思捷、霍志能、谭绮文、麦颖诗、彭碧云、梁钧乐、薛嘉萍、陈秋仪、卢苗、李兴鹏、林永贤、江宇超、廖小慧、陈嘉仪、邓铭宜、陈培敏、刘培霞、罗见红、余丹、周桂霞、刘群丽22人的全部工资,支付了申请人谭力雄、叶荫棠、梁诗雅、罗松琛4人2016年8月半个月工资,天天公司实际还拖欠部分申请人2016年3-8月工资共290417元,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天天公司没有答辩、缺席庭审,视为放弃举证及抗辩的权利,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的规定,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根据《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支付拖欠2016年3-8月的工资共290417元。据此并裁决天天公司在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尹锦浩等33人(即本案被告)工资290417元。天天公司对此裁决内容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天天公司向本院提交的2016年3-8月天天优品顺德员工未发工作明细显示,天天公司未支付尹锦浩等33人2016年3月至8月部分月份的工资,经核查,尹锦浩、伍瑞莹、何雍晴、赖艳梅、汪方英、黄健华申诉的未支付工资数额不超过天天公司应支付的工资数额;其他被告未支付工资数额情况如下:李艳仪7月3350元、8月1362.96元,共4712.96元;郭钊剑7月3550元、8月2370元、支付7月1779.10元,共4140.9(7月工资3550+8月工资2370-已支付7月工资1779.1以下计算方法相同)元;区金兰6月2574元、7月1034元、共3608元;邓建辉7月3017.08元、8月2923.85元,支付7月工资1508.54元,共4432.39元;林观福7月6822.16元、8月7613.66元,已支付7月工资3411.08元,共11024.74元;陈嘉伟7月3060元、8月3060元,已支付7月工资1530元,共4590元;关楚君3626.70元,8月3710.17元,支付7月工资1813.35元,共5523.52元;欧伟成2500元,8月2500元,支付7月工资1250元,共3750元;李龙波7月3550元、8月3550元,支付7月工资1779.10元,共5320.9元;郭健能7月3800元、8月1900元,支付7月工资2021.60元,共3678.4元;顿田6月4035.73元、7月1500元,共5535.73元;谢英7月2932.31元、8月2200元,支付7月工资1466.15元,共3666.16元,曾倩婷7月3742元、8月3742元,支付7月工资1876元,共5067.9元;谭力雄7月3250元,8月3270元,支付7月1625元,共4895元;叶荫棠7月4155元,8月4155元,支付7月工资2084.65元,共6225.35元;梁诗雅7月2696.15元,8月1939.26元支付7月工资1348.07元,共3287.34元;罗松琛7月3250元,8月3250元,支付7月工资1630元,共4870元;谭曲香7月3685.05元,8月3776.99元,支付7月工资1842.52元,共5619.52元;蔡芳芳7月3717.69元,8月3201.48元,支付7月工资1858.85元,共5060.32元;杨佩筠7月4012.98元,8月3565.03元,支付7月工资2006.49元,共5571.52元;吴博文7月3726.83元,8月3878.91元,支付7月工资1863.41,共5742.33元;陈冠飞7月542.88元,8月2482.41元,支付7月工资271.44元,共2753.85元;潘韫玉6月2233.08元,共2233.08元;蔡兰7月3772.35元,8月3849.20元,支付7月工资1886.17元,共5735.38元;XX4月10874.04元、5月3000元、6月11175元、7月10164.70元、共35213.74元;朱力宁3月2294.51元、4月12000元、5月2883.85元、6月12000元、7月9813.15元,共38991.51元;苏照坤7月13999.42元,共13999.42元,上述数额合计273929.47元。上述事实有天天公司提交的仲裁裁决书、未发工资明细、中国工商银行企业存款对账单、被告的仲裁申请书、拖欠员工工资情况表,被告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账户历史明细清单,离职审批表及庭审调查笔录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该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本案中,被告尹锦浩等33人履行了劳动合同,天天公司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其工资;尹锦浩、伍瑞莹、何雍晴、赖艳梅、汪方英、黄健华等申诉要求支付工资的数额不超过天天公司应当支付的工资数额,佛山市顺德区仲裁委确认其请求数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其他被告请求支付工资的数额与本院核查的工资数额不符,且仲裁裁决未扣减天天公司于2016年7月份支付给部分被告的部分工资(约为7月份工资的一半),本院予以纠正。天天公司以公司经营困难为由要求在工资中扣减被告相关费用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限新乡天天优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尹锦浩等33人2016年3月至8月部分月份的工资273929.47元(具体人员工资数额列表附后);二、驳回新乡天天优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新乡天天优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日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提供副本六份,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孟令旺审判员 李正杰陪审员 杨林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艳慧尹锦浩等33人申请支付工资和本院判决支付工资一览表序号
 
 
 姓名
 
 
 申请支付2016年3-8月工资数额(单位:元)
 
 
 本判决确认支付2016年3-8月工资数额(单位:元)
 
 
 
 
 1
 
 
 尹锦浩
 
 
 9000
 
 
 9000
 
 
 
 
 2
 
 
 李艳仪
 
 
 5040
 
 
 4712.96
 
 
 
 
 3
 
 
 郭钊剑
 
 
 7100
 
 
 4140.9
 
 
 
 
 4
 
 
 区金兰
 
 
 4092
 
 
 3608
 
 
 
 
 5
 
 
 邓建辉
 
 
 6200
 
 
 4432.39
 
 
 
 
 6
 
 
 林观福
 
 
 15500
 
 
 11024.74
 
 
 
 
 7
 
 
 陈嘉伟
 
 
 6120
 
 
 4590
 
 
 
 
 8
 
 
 伍瑞莹
 
 
 7096
 
 
 7096
 
 
 
 
 9
 
 
 何雍晴
 
 
 3100
 
 
 3100
 
 
 
 
 10
 
 
 赖艳梅
 
 
 4350
 
 
 4350
 
 
 
 
 11
 
 
 关楚君
 
 
 7700
 
 
 5523.52
 
 
 
 
 12
 
 
 欧伟成
 
 
 5500
 
 
 3750
 
 
 
 
 13
 
 
 李龙波
 
 
 7100
 
 
 5320.9
 
 
 
 
 14
 
 
 郭健能
 
 
 5700
 
 
 3678.4
 
 
 
 
 15
 
 
 顿田
 
 
 5560
 
 
 5535.73
 
 
 
 
 16
 
 
 谢英
 
 
 5250
 
 
 3666.16
 
 
 
 
 17
 
 
 曾倩婷
 
 
 7484
 
 
 5067.9
 
 
 
 
 18
 
 
 谭力雄
 
 
 6540
 
 
 4895
 
 
 
 
 19
 
 
 叶荫棠
 
 
 8310
 
 
 6225.35
 
 
 
 
 20
 
 
 梁诗雅
 
 
 5460
 
 
 3287.34
 
 
 
 
 21
 
 
 罗松琛
 
 
 6500
 
 
 4870
 
 
 
 
 22
 
 
 谭曲香
 
 
 7462.04
 
 
 5619.52
 
 
 
 
 23
 
 
 蔡芳芳
 
 
 6919.17
 
 
 5060.32
 
 
 
 
 24
 
 
 杨佩筠
 
 
 8300
 
 
 5571.51
 
 
 
 
 25
 
 
 吴博文
 
 
 7605.74
 
 
 5742.33
 
 
 
 
 26
 
 
 陈冠飞
 
 
 3025.29
 
 
 2753.85
 
 
 
 
 37
 
 
 汪方英
 
 
 2538
 
 
 2538
 
 
 
 
 28
 
 
 潘韫玉
 
 
 2423.07
 
 
 2233.08
 
 
 
 
 29
 
 
 蔡兰
 
 
 7621.55
 
 
 5735.38
 
 
 
 
 30
 
 
 黄健华
 
 
 3604
 
 
 3604
 
 
 
 
 31
 
 
 XX
 
 
 39900.00
 
 
 35213.74
 
 
 
 
 32
 
 
 朱力宁
 
 
 42316.51
 
 
 38991.51
 
 
 
 
 33
 
 
 苏照坤
 
 
 20000.00
 
 
 13999.42
 
 
 
 
 34
 
 
 合计
 
 
 27392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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