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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81刑初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余贞填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贞填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81刑初743号公诉机关福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余贞填,男,198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尤溪县。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7年2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福清市人民检察院以融检公诉刑诉〔2017〕6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贞填犯抢劫罪,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娟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贞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余贞填因酒后心情烦闷,遂到福清市音西街道融西路准备嫖娼发泄。被告人余贞填在融西路西14巷附近遇到卖淫女刘某,二人谈好价格,一同到融西路西14巷第一栋套房302室被害人刘某租住的房间。随后,被告人余贞填见收下嫖资人民币150元的被害人刘某坐在床边玩苹果7代Plus手机,遂将刘某按倒在床上,并用双手掐住刘某脖子致其晕倒。之后,被告人余贞填抢走刘某的苹果7代Plus手机及身上的人民币1000余元,并逃离现场。经福清市价格认定中心价格鉴定,被抢苹果手机价值人民币6499元。2017年2月17日,被告人余贞填在福清市阳下街道东钢钢铁厂被抓获。2017年2月18日,被告人余贞填亲属赔偿了被害人刘某的损失,被害人刘某对被告人余贞填的行为表示谅解。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通过举证、质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余贞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方式,劫取他人财物人民币7499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贞填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余贞填判处三年三个月以上五年三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余贞填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余贞填因酒后心情烦闷,遂到福清市音西街��融西路准备嫖娼发泄。后被告人余贞填在融西路西14巷附近遇到卖淫女刘某,二人谈好价格,并一同到融西路西14巷第一栋套房302室被害人刘某租住的房间。随后,被告人余贞填见收下嫖资人民币150元的被害人刘某坐在床边玩苹果7代Plus手机,遂将刘某按倒在床上,并用双手掐住刘某脖子致刘晕倒。之后,被告人余贞填抢走被害人刘某的苹果7代Plus手机及身上的人民币1000余元,并逃离现场。经福清市价格认定中心价格鉴定,被抢苹果手机价值人民币6499元。2017年2月17日,被告人余贞填在福清市阳下街道东钢钢铁厂被抓获。2017年2月18日,被告人余贞填的亲属赔偿了被害人刘某的损失,被害人刘某对被告人余贞填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余贞填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证人彭某的证言,关于苹果手机移动电话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手机购机凭证,手机信息,病历,谅解书,情况说明,抓获经过证明及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余贞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7499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余贞填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性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余贞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余贞填的刑期自2017年2月17日起至2020年11月16日止。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丽娟人民陪审员  郑碧莉人民陪审员  郑志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怡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