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06执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赵宝琼与万忠友、何承枝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宝琼,万忠友,何承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6执223号申请执行人赵宝琼,女,汉族,1966年9月22日出生住宜昌市夷陵区。被执行人万忠友,男,汉族,1956年2月11日出生住宜昌市夷陵区。被执行人何承枝,女,汉族,1956年11月18日出生住所同上,系万忠友之妻。本院在执行赵宝琼与被执行人万忠友何、承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在执行中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赵宝琼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0506民初69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雷必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吕新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