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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06执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赵宝琼与万忠友、何承枝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宝琼,万忠友,何承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6执223号申请执行人赵宝琼,女,汉族,1966年9月22日出生住宜昌市夷陵区。被执行人万忠友,男,汉族,1956年2月11日出生住宜昌市夷陵区。被执行人何承枝,女,汉族,1956年11月18日出生住所同上,系万忠友之妻。本院在执行赵宝琼与被执行人万忠友何、承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在执行中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赵宝琼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0506民初69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雷必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吕新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