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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02执2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毛寒宁与广安印象红城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寒宁,广安印象红城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02执2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毛寒宁,男,生于1982年7月30日,汉族,现住广安城南。被执行人广安印象红城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云,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毛寒宁申请执行广安印象红城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先后对被执行人广安印象红城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已将本案的执行情况通报给了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魏光平审判员  曾 华审判员  程 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