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1民初3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秀山东汇建材经营部与王安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秀山东汇建材经营部,王安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1民初3604号原告:秀山东汇建材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秀山自治县中和街道物流园区武陵国际家居建材广场一层A118号。经营者:谭小勇,男,汉族,1971年7月24日生,重庆市秀山县人,住本县。被告:王安康,男,汉族,1972年04月28日出生,重庆市秀山县人,住本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安祥,男,1964年7月29日生,重庆市秀山县人,住本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秀山东汇建材经营部与被告王安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秀山东汇建材经营部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秀山东汇建材经营部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秀山东汇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9元,减半收取174.5元,由原告秀山东汇建材经营部负担。审判员 廖宗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智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