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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3103民初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周峰与吴林忠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峰,吴林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3103民初693号申请人:周峰,男,197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被申请人:吴林忠,男,196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申请人周峰与被申请人吴林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周峰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吴林忠持有的德宏州丰乐农资有限责任公司认缴出资额1930000元,占持股比例89.7674%的股份予以冻结。申请人周峰以其妻子李润兰名下位于芒市勐焕街道阔时路98号园丁小区30-3-501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周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吴林忠在德宏州丰乐农资有限责任公司认缴出资额1930000元,占持股比例89.7674%的股份,冻结期间对被冻结财产不得办理转移过户,不得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冻结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1520元,先由申请人周峰垫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丽人民陪审员 陈 玲人民陪审员 张俊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晓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