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302民破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三瑞科技(江西)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申请破产重整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三瑞科技(江西)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案由
申请破产重整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302民破1-2号申请人:三瑞科技(江西)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黄镇萍,组长。2016年4月5日,本院根据三瑞科技(江西)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三瑞科技(江西)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并于同日指定三瑞科技(江西)有限公司清算组为管理人。2016年4月20日,本院在人民法院报刊登公告,并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告知相关事项并申报债权。截至2017年1月3日,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常州永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等114位债权人(中国银行萍乡分行计3位,另含职工债权1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总额1137980764元。经管理人核查,对其中90位合计金额为585374179元的债权予以核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管理人将编制的债权表提交了第一次、二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人会议审查对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记载内容没有异议。债务人也对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进行了核对。据此,管理人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请求对债权表记载的无异议债权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债权人会议核查的结果,债权人、债务人对于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常州永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等90位债权人的债权(含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均无异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常州永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等90位债权人的债权(详见无异议债权表)。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常赣斌审 判 员 韩定如审 判 员 罗树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颜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