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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824执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普洱百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景谷分公司与杨晓荣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普洱百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景谷分公司,杨晓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824执271号申请执行人:普洱百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景谷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24670877979R。负责人:陈小平,职务:总经理。地址: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东,男,云南杨晓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执行人:杨晓荣,男,1975年3月16日生,现住景谷县。申请执行人普洱百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景谷分公司与被申请执行人杨晓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经景谷县人民法院审理,于2017年5月18日作出的(2017)云0824民初5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据该调解书确定,被告杨晓荣欠原告普洱百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景谷分公司机动车停车场地占用费600.00元,定于2017年5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约定期限届满后,被申请执行人未按约定履行给付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金额为600.00元,本院予以立案执行。现经本院做工作,申请执行人所申请执行的标的现金600.00元,被申请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景谷县人民法院(2017)云0824执27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本案案件执行费50.00元,本院依法予以免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罗忠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 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