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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81执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张建岗、武安市地产开发中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岗,武安市地产开发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81执589号申请执行人张建岗,男,1986年6月12日生,汉族,武安市人。被执行人武安市地产开发中心。法定代表人田某某,该中心主任。本院在执行张建岗与武安市地产开发中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民初257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写出书面撤销执行申请书,请求法院对该案撤销执行,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民初25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亚杰人民陪审员  黄利军人民陪审员  王 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冀卫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