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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民申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公司蓬莱市支行、山东圣豪家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莱市支行,山东圣豪家纺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民申16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莱市支行。住所地:蓬莱市南关路***号。负���人:王新文,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钰,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燕燕,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圣豪家纺有限公司,住所地:蓬莱市北沟临港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姜乃刚,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庚新,山东仙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兆国,山东恒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莱市支行(以下简称邮政储蓄蓬莱支行)因与被申请人山东圣豪家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烟民四终字第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邮政储蓄蓬莱支行申请再审称:请���撤销二审判决。主要事实和理由:一、案涉借条的印章系陈维锦盗盖,借款没有进入申请人账户,故申请人不承担责任。二、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属无效民事行为,一、二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据此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根据原审查明事实,邮政储蓄蓬莱支行原负责人陈维锦向山东圣豪家纺有限公司出具借条,并加盖了邮政储蓄蓬莱支行公章,且山东圣豪家纺有限公司按照陈维锦的指示将借款汇入到他人账户。同时,《商业银行法》第三条规定的十四项业务内容,是商业银行的经营业务范围,并非商业银行从事民事行为的范围。该条规定没有禁止商业银行作为企业法人在进行经营业务的同时进行其他民事行为。并且陈维锦出具借条的行为也不违反《商业银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据此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形成的借贷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且已实际履行。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信用社对其负责人出具的加盖信用社公章借据的行为应否承担民事责任的请求报告的复函》规定,原审认定陈维锦的行为构成表见代表,邮政储蓄蓬莱支行承担民事责任,并无不当。邮政储蓄蓬莱支行主张印章系陈维锦盗盖,并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莱市支行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莱市支行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 磊审判员 刘 欣审判员 郝万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 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