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903执2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梁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903执236-1号被执行人:梁机,男,198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被执行人梁机刑事罚金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作出的(2015)福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梁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梁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向本院缴纳罚金5000元、违法所得1900元、退赔7593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梁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梁机在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深圳富士康支行的存款共539.43元。本院在金融、土地、房产、车管、工商等部门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梁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丘耀辉审判员 李凌锋审判员 黄 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杜春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