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2民初2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李某和王某;刘某;兰州宏辉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刘某,兰州宏辉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2民初2430号原告李某。原告王某。被告刘某。被告:兰州宏辉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杨成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某原告李某、王某与被告刘某、兰州宏辉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李波波、王菲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某、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金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郭桂荣????????1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