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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02民初2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李某和王某;刘某;兰州宏辉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刘某,兰州宏辉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2民初2430号原告李某。原告王某。被告刘某。被告:兰州宏辉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杨成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某原告李某、王某与被告刘某、兰州宏辉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李波波、王菲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某、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金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郭桂荣????????1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