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02刑初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莫色五谷犯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色五谷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402刑初261号公诉机关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莫色五谷,男,1990年9月12日出生,四川省越西县人。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7年4月6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眉山���看守所。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以眉东检公诉刑诉[2017]2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莫色五谷犯抢劫罪,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张晓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莫色五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6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莫色五谷来到眉山市东坡区××××工地一楼门市民工居住地,趁工人熟睡之机,盗窃了被害人费某vivo手机一部和钱包一个(内有现金98.8元),被害人凌某某苹果5手机一部,被害人周某某挎包一个。被人发现后,在逃跑过程中莫色五谷在工地桌子上抓起一把菜刀,边逃跑边举刀恐吓追赶的被害人费某,明确称自己手上有刀,后莫色五谷被费某、周某某等人抓住。经眉山市东坡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vivo��机价值1609元,被盗苹果5手机价值320元。案发后,被盗财物已全部发还给各被害人。公诉机关提交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莫色五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莫色五谷辩称自己只是偷东西,没有抢东西。菜刀是偷回去用的,不是用来抗拒抓捕的。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6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莫色五谷来到眉山市东坡区××××工地一楼门市民工居住地,趁工人熟睡之机,盗窃了被害人费某vivo手机一部和钱包一个(内有现金98.8元),被害人凌某某苹果5手机一部,被害人周某某挎包一个。被人发现后,在逃跑过程中莫色五谷在工地桌子上抓起一把菜刀,边逃跑边举刀恐吓追赶的被害人费某,明确称自己手上有刀,后莫色五谷��费某、周某某等人抓住。经眉山市东坡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vivo手机价值1609元,被盗苹果5手机价值320元。案发后,被盗财物已全部发还给各被害人。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1、接出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载明2017年4月6日4时10分,接110转警称,在××××工地抓住一个小偷,名叫莫色五谷,从该男子身上搜出两部手机、现金和菜刀一把。2、立案决定书,载明公安机关于2017年4月6日对莫色五谷抢劫一案立案侦查。3、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在建工地,中心现场位于一楼待完工的门面内。4、被害人费某的陈述,主要内容是:2017年4月6日凌晨大约4点,我���一阵呼喊声吵醒,醒来后看见一个人影在朝我们住的外面跑,后面有一个人边追边喊“抓小偷”。于是我起来向那个人影追去,在追的过程中,这人把一个包扔了,我没有管,还是跟到追,大概跑了200多米左右,他见跑不掉了,我马上就要抓住他了,这个人就对我说“不要动,我有刀”,还把手扬起了。我当时没想那么多,就用拳头打在这个人脸上,把这个人打倒在地上。他倒在地上的时候,我听见一声金属响声。我就上前把他按在地上,然后才看到旁边有一把菜刀。之后其他工友也追了上来,发现地上那把菜刀是我们平时煮饭用的,就问这个男人是做什么的。这个男人说他是偷东西的,偷了我们一个包,两部手机。于是我就从他身上搜了两部手机出来,还从他的裤子里搜了一把小刀。后来我就打电话报警了。5、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主要内容是:2017年4月6日凌晨4点左右,我和我的工友在××××工棚里睡觉。我睡觉的时候突然感觉有人爬上我的床来拿我放在头右边的挎包。我睁开眼睛就看到有一个男子正跪在我的床上拿我的包。我用手去按我的包没有按住,这个人抓住我的挎包就往外跑,我就跟着追并大喊抓小偷。我的工友费某就跟我一起追这个男子,费某抓住这个男子的时候,这个男子扬起一把菜刀准备砍向费某,并对费某说“我手上有刀!”。这个男子准备砍向费某的时候,费某一拳就将这个偷东西的男子打倒在地。我赶上去和费某一起把这个男子手中的菜刀夺下来,并将其控制住。这时凌某某也来了,我们一起从这个男子身上搜出了两部手机,一个钱夹。后来这个男子趁我们不注意又跑了,我们又将其按住,并从其身上搜了一把小刀,后来刘某某也来了,我们也报了警。这把菜刀是我们工棚里的,不知什么时候被这个男子拿在手里的。6、被害人凌某某的陈述,主要内容是:2017年4月6日凌晨3时许,我在睡觉的时候听到工友在喊抓小偷。我跑过去看到周某某、费某把一个小伙子按在地上,这人身边还有一把菜刀和一个挎包。我问他们怎么回事,周某某说他们按到的这个人偷了他的挎包。我问被按在地上的那个男子还偷了什么,他说还偷了两个手机,我们就从他的裤袋里搜了两部手机,一个钱包,一个小刀出来,其中有一部手机是我的,后来我们就报警了。这把菜刀是一把平时做饭用的刀,小刀是一把黑色的像军用刀一样的刀。7、证人刘某某的证言,主要内容是:2017年4月6日凌晨4点左右,我睡觉的时候听见很吵,醒来看到旁边铺位没有人,我就跟着追了出去,看到费某和老九一人抓住一个男子的手。���就问费某怎么回事,费某说抓住一个小偷,这小偷还有刀。我看到费某手里拿了一把菜刀,就问他拿刀干什么,他说是这个小偷拿的。凌某某问这个小偷还偷了什么,这个小偷说偷了两部手机,于是我们从小偷身上搜了两部手机、一个钱包和一把小刀出来。8、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载明:侦查机关从扣押了vivo手机一部,苹果5手机一部,内装98.8元的皮夹一个,内装行驶证、驾驶证、空钱夹、剃须刀、身份证的挎包一个,菜刀一把,黑色折叠小刀一把。公安机关已将vivo手机、苹果5手机、钱夹、挎包发还给被害人。9、辨认现场照片,载明被告人莫色五谷指认出盗窃手机、钱包、挎包的地点。10、辨认笔录,载明被害人费某、凌某某,证人刘某某均辨认出被告人莫色五���就是他们2017年4月6日在××××工地抓住的小偷。11、抓获经过,载明2017年4月6日苏祠派出所民警接报警称在××××建筑工地抓获一名小偷,民警赶赴现场将现场挡获人员带回派出所调查,该人员叫莫色五谷,对自己盗窃的事实供认不讳。12、眉山市东坡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被盗vivo手机价值1609元,被盗苹果5手机价值320元。13、被告人莫色五谷在侦查阶段的第一次至第四次供述,主要内容是:2017年4月6日3时左右,我因为身上没有钱,就想去偷点东西。逛到一个小区工地上,发现里面住了人,我等他们都睡了以后就从门口进去。先是偷了一部白色手机和一个钱包,后又在墙角偷了一部正在充电的手机,正准备离开的时候我看见一个挎包,我就拿了挎包往外走,在走的时候发出了声音把人惊醒了,被惊醒的人就喊偷东西。我就赶忙往外跑,跑到门口的时候看见一把菜刀,我就拿起菜刀往外跑,后面那个人一直在追我,我把挎包丢给他,他没去捡继续追我,我就对他说我手上有刀,他还是不听上来抓我,当时抓住了我拿刀的左手,一下就把菜刀掉地上了。他就把我按在地上,后来又来了几个人问我偷了什么,我就说偷了手机和钱包,他们就从我的身上搜出了两部手机一个钱夹。后来他们报警了,警察来把我带回派出所了。我拿菜刀是怕他们追我的时候拿菜刀追我,还有就是吓他们,让他们知道我手里有刀之后就不敢追我了。我只偷了东西,没有抢东西。被告人莫色五谷在侦查阶段的第五次至第六次供述,主要内容是:我之前有的地方没有说实话。我当天去偷东西,先偷了两个手机,一个钱包,一个挎包,然后我想偷一把菜刀回去切菜,所以我在桌子上偷了一把菜刀就出了房间。出了房间以后我就打开了当时我偷的钱包,发现钱包里面有几十元钱还有两张身份证和几张银行卡,然后我就在他们住的房间门口把身份证和银行卡扔进了他们住的房间里面然后走出来,刚到公路上就被人发现了,追了七八个人出来。我就把我偷的手机、钱包、菜刀、挎包全部还给他们了。我没有用手里的东西吓唬他们,我主动就把菜刀还给他们了。在我身上发现的折叠刀不是我的,是偷的挎包里拿出来的。之前供述的时候我头晕说错了。本院认为,被告人莫色五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莫色五谷提出自己只是盗窃不是抢劫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莫色五谷在前四次供述中详细供述了自己在逃跑过程中手持菜刀威胁被害人费某的事实,该供述稳定、自然、符合逻辑,且有被害人费某、周某某的陈述相互印证,故被告人的辩解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本案被盗财物已全部追退,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莫色五谷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6日起至2020年10月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杜人民陪审员 蒲艳焱人民陪审员 罗 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胡 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