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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民终2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李振昌、佛山市馨逸居家具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振昌,佛山市馨逸居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终276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振昌,男,198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馨逸居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德胜居委会桥东路**号*楼之10。法定代表人:张云,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揭绪勇,广东可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振昌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馨逸居家具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16)鄂0105民初37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振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振昌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46元,减半收取373元,由上诉人李振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静审判员 王 伟审判员 李 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廖正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