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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9刑更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李彦强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彦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9刑更79号罪犯李彦强,男,197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新疆莎车县人。现在沙雅监狱服刑。2007年8月8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2007)库刑初字第38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李彦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罚金5000元、附带民事赔偿14365.09元。2010年11月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阿中刑减字第1185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李彦的刑罚减去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和并处罚金5000元不变。2012年12月1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阿中刑减字第1188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李彦的刑罚减去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和并处罚金5000不变。2014年12月1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阿中刑减字第1344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李彦的刑罚减去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和并处罚金5000元不变,余刑至二○一八年二月十八日止。执行机关沙雅监狱以罪犯李彦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罪犯李彦强在服刑中的表现进行书面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彦强能认罪服法,改造态度端正,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认真参加”三课”学习,主动完成作业,成绩良好。同时,罪犯李彦强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较好完成劳动任务,表现突出。2015年8月17日、2016年7月25日、2017年2月6日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三次;2015年2月16日、2015年9月18日、2016年2月19日、2016年6月9日获得季度表扬四次的行政奖励。罪犯李彦强前一次减刑裁定送达时间是2014年12月10日,本次减刑报请时间是2017年5月8日。执行机关报请减刑七个月,检察机关无异议。罚金5000元未履行。上述事实清楚,有执行、监管机关移送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李彦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彦强准予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和并处罚金5000元不变(余刑至二○一七年七月十八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文   江审判员 田      茵审判员 海尔尼沙.麦麦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雷   雨   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