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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7执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志升与被执行人陈国华、陈燕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志升,陈国华,陈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7执56号申请执行人:陈志升,男,198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经商,住金溪县。被执行人:陈国华,男,197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经商,住金溪县。被执行人:陈燕,女,198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教师,住金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志升与被执行人陈国华、陈燕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陈志升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金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金民二初字第291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付全球审判员  王爱平审判员  李志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邬慧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