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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05民初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原告金文成与被告牡丹江市西安区海南朝鲜族乡南拉古村民委员会、林波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文成,牡丹江市西安区海南朝鲜族乡南拉古村民委员会,林波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05民初627号原告:金文成,男,1982年9月25日出生,朝鲜族,住牡丹江市西安区。被告:牡丹江市西安区海南朝鲜族乡南拉古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其他信息不详。被告:林波,男,196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牡丹江市爱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秋菊,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金文成与被告牡丹江市西安区海南朝鲜族乡南拉古村民委员会、林波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金文成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文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文成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金文成负担。审判员  卞熙存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